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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施行 |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发布广州公共场所必备AED,违者或受罚!
发布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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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月1日发布公告,《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于2022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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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共七章53条,从“院前医疗急救网络、院前医疗急救救治、社会公众急救、社会急救医疗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为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及院前公共急救的规范发展定下了基调!


对于当前颇受大众关注的“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配置及管理、公共急救培训”等问题,《条例》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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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一条  


      鼓励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人拨打“120”呼救专线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急救能力的个人在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本市探索建立志愿者参与社会公众急救工作机制。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医疗急救志愿者呼叫平台,呼叫患者现场周边的具备资质的医疗急救志愿者在急救人员到达前自愿参与现场救护。


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急救技能培训


第三十二条  


      本市应当建立公众急救培训体系。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并统一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急救医疗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训内容和考核标准。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红十字会应当依照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知识与技能普及培训年度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心肺复苏、自动体外除颤器使用、气道异物梗阻解除手法等内容的急救技能培训。

  鼓励医疗机构、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提供急救培训服务,并建立培训台账,如实记录培训师资、对象和内容等信息。

  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政务服务人员、学校教职工、安保人员、旅游业及公共交通业从业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组织上述人员参加急救培训。


第三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急救医疗志愿服务组织、急救医疗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公众急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捐赠物资上可以依法标注捐赠者的名称。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与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条例》规定:各交通枢纽、体育场馆及赛事现场、景区、商场、学校、养老机构、企业园区等公共场所及政务、公安、消防等机构应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并做好系统管理,多种形式加大AED配置力度和公共急救队伍的建设。






加大AED配置力度


第三十三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机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等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大型工业企业等,应当配置必要的急救器械和药品,在生产经营时间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并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紧急现场救护。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急救器械、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大厅、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点、高速公路服务区、风景旅游区、学校、体育场馆、养老服务机构、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和单位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并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做好记录。

     鼓励其他公共场所和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站等单位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鼓励社会力量捐赠自动体外除颤器。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规划和配置规范,建立自动体外除颤器电子地图、导航和远程管理系统,方便公众查询、使用。






《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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